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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晋城市区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交易限制的通知

发布于2025-09-08 分类:晋城楼市 来源:晋城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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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晋城市区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交易限制的通知

为规范晋城市区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解除交易限制活动,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西省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2]70号)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晋城市市区2013年度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方案》(晋市政办[2013]59号)文件相关规定,现将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解除交易限制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相关规定以及办理流程等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已颁发《不动产权证》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二、职责分工

住建部门负责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开展解除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交易限制的受理审核、增值收益代收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畅通增值收益缴费渠道,根据当年实际发生的成交套数,将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专项评估费用列入次年财政预算。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税务部门负责依法征收相关税费。

三、相关规定

(一)根据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晋城市市区2013年度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方案》(晋市政办[2013]59号)文件第十条第三款规定:“限价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满5年转让房屋的,增值收益的30%上交政府。”现将上交政府的增值收益由30%调整为20%。

(二)申请人缴纳的增值收益为市场评估价格与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买受人签订《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房款差价的20%。

(三)申请人缴纳的增值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

(四)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满5年,是指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买受人自签订《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在住建部门备案之日起至提出申请解除交易限制之日止。

(五)申请人转让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办理流程

一、办理时间

自2025年9月9日起开始办理。

二、办理地点

晋城市政务服务大厅二楼“解除限价房交易限制”窗口。

三、提交资料

(一)申请书(市政务服务大厅二楼“解除限价房交易限制”窗口领取)。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三)购房发票(携带原件和复印件)、不动产权证。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以上资料到晋城市政务服务大厅住建窗口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按要求缴纳增值收益。

(三)申请人持增值收益缴款凭证到税务窗口缴纳税款。

(四)申请人持增值收益缴款凭证、契税完税凭证到住建窗口办理《晋城市区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解除交易限制核准通知书》。

五、其他

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解除交易限制后,变为普通商品住房。申请人可持《晋城市区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解除交易限制核准通知书》到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办理不动产相关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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